吉交法规﹝2015﹞87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4号),省厅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做如下调整:
一、国务院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我厅的共2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国务院决定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要做好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二、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厅的共3项。其中“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地方海事局具体承办;“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并具体承办,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批准和工程竣工验收”中,名称不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由省地方海事局作为实施主体,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发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中,名称改为 “核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好下放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承接主体不明确,上下衔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四、根据法律和上述变化,省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见附件),自2015年5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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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2日
相关文档:
| 2015省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目录.doc | |